明确了!坏账损失就该这样账务处理!财务,会计赶紧看看

2020-10-20 10:52:07

这个问题是之前有个小可爱在评论区给涛哥的留言,安信哥觉得“坏账准备”这个话题比较复杂,还是很有必要单独拎出来捋一捋。

明确了!坏账损失就该这样账务处理!财务,会计赶紧看看

一. 坏账准备的概况

这里咱们需要掌握几个名词:坏账准备、备抵账户、备抵法。

坏账准备是指对应收账款(包括其他应收款)预提的,对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用来抵销,是应收账款的备抵账户。实际上是一个过渡科目。

备抵账户,也就是抵减账户,是用来抵减被调整账户的余额,以求得被调整账户的实际余额的账户。

被调整账户的实际余额=被调整账户的余额—抵减账户的余额

即:应收账款(实际余额)=应收账款(账户余额)—坏账准备

企业应当定期于每年年度终了,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,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准备,对预计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,应当计提坏账准备。

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有两种核算方法:一是直接转销法;二是备抵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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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备抵法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谨慎性原则,因此,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要求企业采用备抵法来进行坏账的会计处理。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。

备抵法是按期估计坏账损失,形成坏账准备,当某一应收账款全部或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,应根据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,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金额。

采用这种方法,一方面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“资产减值损失”;另一方面设置“坏账准备”科目,待实际发生坏账时冲销坏账准备和应收账款金额,使资产负债表上真实反映应收账款的净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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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觉得比较绕的话,那就需要好好整理一下思路,保持逻辑清醒。因为接下来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需要更强大的逻辑思维哈~

二. 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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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会计处理

例:甲公司2017年发生应收账款1000万元,年底确认坏账准备200万元,会计处理如下:

计提减值损失会计处理:

借:资产减值损失—计提坏账准备 200万

贷:坏账准备 200万

(二)税务处理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十条规定,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。

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,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、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。坏账准备在计提当期不允许税前扣除。

所以,甲公司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对计提的200万坏账准备做纳税调增处理。汇算清缴时,应填写A105000《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》第33栏“资产减值准备金”调增金额200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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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. 确认核销坏账损失的相关处理

(一)会计处理

假如上述甲公司2018年底已经确认500万确实无法收回,甲公司应核销坏账,并计提相关坏账准备,会计处理如下:

1. 核销坏账:

借:坏账准备 500万

贷:应收账款 500万

2. 年底计提坏账:

借:资产减值损失(信用减值损失) 300

贷:坏账准备 300

(二)税务处理

对于甲公司这笔500万应收账款坏账损失,企业应按规定提供证据资料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。

汇算清缴时,填写A105000《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》第33栏“资产减值准备金”调增金额300万;第34栏“资产损失”调减金额500万。

填写A105090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》第4栏“逾期一年以上的小额应收款项损失”纳税调整金额-500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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坏账核销分录,即是文件中所述的“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”情形,如果只计提减值损失,则不属于“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”情形。


四. 核销后又收回的坏账准备

(一)会计账务处理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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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如甲公司有100万已确认坏账后又收回来,会计处理如下:

借:应收账款 100万

贷:坏账准备 100万

借:银行存款 100万

贷:应收账款 100万

(二)税务处理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二条规定:

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,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,应当计入当期收入。

因此,收回的已确认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100万元,应计入收入,在本期待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(相关填报处理参照前述内容)。

五. 其他应该注意的问题

(一)税前扣除是否受5年的限制?
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<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)第六条规定:

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,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,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。

其中,属于实际资产损失,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,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。属于法定资产损失,应在申报年度扣除。

根据上述条款,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属于法定损失,则应在申报年度税前扣除,不需追补至发生年度,无需受限于“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”的规定。

(二)坏账税前扣除应准备何种资料?
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,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:


(一)相关事项合同、协议或说明;


(二)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,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、清算公告;


(三)属于诉讼案件的,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,或者被法院裁定终(中)止执行的法律文书。

唠叨了这么多,这个知识你学会了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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